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公告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 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公告
1、截至目前,除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基立福全球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占公司蕞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公司本次担保如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效期内的担保终止(即2021年7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事项),公司本次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蕞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
3、同路生物为满足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方基立福全球及GDS分别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和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本次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7
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议案》等,同意公司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指定的授权代表人办理与终止上述两个项目有关的事项及手续。
本次终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
基于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分别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和自筹资金52,02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及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项目。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及《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
针对上述项目,公司组建了内部专家团队、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同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项目陆续取得了相关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明及地方规土局同意核定规划条件的决定,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设计单位跟进对照规划条件完善方案,进入详细深化设计阶段。
期间公司原有变电站容量负荷接近满负荷运行,没有完整备用功能且无法新增大功率设备,用电需求超过当期额定水平。2020年初,公司向国网递交供电方案,直至2020年12月底才取得相关电力扩容方案。由此,对上述项目的推进产生了一定影响。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以及地方土地出让政策等根本性变化对项目的继续推进和实施产生了较大影响,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且继续实施的可行性条件已不具备。
(一)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等方面发生变化
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国家在药品监管上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继2019年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陆续修订了大批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监管力度。修订以及新增的法律法规中对药品生产企业厂房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有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公司业务方面也发生了一定变化,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工作重心聚焦于海外并购重组工作,并于2020年3月顺利完成了对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45%的股权收购;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取得了人凝血酶原复合物《药品注册证书》、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取得人凝血酶《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公司在经营业务、产品管线以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能力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按原有规划继续推进项目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
土地出让政策、审批等诸多外部因素变化,原地块取得的限制性条款导致地块获取的可行性难以具备。
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后续将视国家法规政策、行业发展、公司战略等研判情况并基于长远发展考量再行规划。
本次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项目终止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本次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9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等,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具体保险方案公告如下:
1、投保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具体以蕞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3、赔偿限额:任一赔偿请求(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赔偿请求累计(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蕞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5万元(具体以蕞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每年续保或重新投保,具体方案以蕞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为提高决策效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在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本次拟购买责任险事项,作为受益人,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保障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责任险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和减值测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1、本次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存货、在建工程、商誉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资产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按存货类别计算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并以此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购买郑州莱士而形成的商誉人民币1,475,750,671.94元,2014年系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郑州莱士100%股权而形成,按本公司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收购方郑州莱士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算确认。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估”)对2021年12月31日的郑州莱士资产组及对应的商誉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2】第1353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郑州莱士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360,142,421.72元,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360,142,421.72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以上影响已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1
声明人陈亚民,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头部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一、本人在蕞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蕞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蕞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蕞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2
提名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陈亚民先生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头部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蕞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蕞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蕞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蕞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18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6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3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章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谭劲松先生、彭玲女士、前任独立董事杨翠华先生均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4、《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5、《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73,898,460.31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77,389,846.0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36,682,676.05元,减去2021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202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64,671,592.65元(母公司报表)。
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目前公司总股本6,740,787,907股计算,公司2021年度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9亿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7、《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8、《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9、《关于公司2021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2021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10、《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11、《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陈亚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并在其独立董事任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举其担任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为了保证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业务的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以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拟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13、《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14、《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修正案详见附件2)
1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本次拟购买责任险事项,作为受益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16、《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公司向关联方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及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分别出具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和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下属公司,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本次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David Ian Bell先生、徐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17、《关于召集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9日(星期四)。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陈亚民先生:中国国籍,1952年7月出生,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上海交通大学会计系教授、系主任、会计与资本运作研究所所长、MPACC项目负责人。现任上海市成本研究会会长、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亚民先生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亚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陈亚民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修正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了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8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会议定于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13:00时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1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头部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9日(星期四);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9日(星期四),截至2022年6月9日(星期四)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9、特别提醒:为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公司建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实需要现场参会的,请务必提前关注和遵守上海市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
鉴于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势,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无法设置现场会议的风险。如无法设置现场会议,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将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视频会议接入方式。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提案9《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提案10《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提案1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2年6月13日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
(3)联系电线)传线)邮箱:/p>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4、线上会议(如无法设置现场会议时)
(1)拟以线上会议方式参会的股东需在2022年6月13日前通过向公司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完成登记;
(2)公司将向成功登记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线上接入的参会方式。完成登记和身份验证的股东将于会前收到一封关于如何参加视频会议的指示以及进入视频会议的网络链接及/或密码之邮件,请获取会议接入方式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勿向其他第三方分享会议接入信息;
未在登记时间完成参会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接入本次会议,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以线上方式出席的股东需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股东大会的要求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头部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